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08〕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意见(合政〔1992〕110号);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蜀山工业区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合政〔1992〕135号);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107号);
四、关于印发《
合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76号);
五、关于印发《
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的通知(合政〔1995〕156号);
六、关于
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的通知(合政〔1995〕228号);
七、转发市环保局市建管局关于加强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7〕71号);
八、关于印发《
合肥市技术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40号);
九、关于印发《
合肥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