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35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
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精神,我委于2007年3月认定了第一批37家“福建老字号”。为推动“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深入开展,我委决定继续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第一批“福建老字号”的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宣传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老字号企业在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提升老字号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做好推荐指导,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建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19号),积极推荐老字号企业申报,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
申报“福建老字号”,须经申报单位、县级经贸部门和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申报书(见附件1)上盖章确认,并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于7月31日前向我委报送正式申报公文、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和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福建老字号”申报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获得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财务章);
(五)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历代传承的特色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将所有被推荐单位在当地媒体上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认定规定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推荐。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须与商标注册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