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章立制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底)
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人才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积极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五)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底)
省人事厅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对全省人才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总结,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治理中好的做法与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整改没有到位的,再用1至2个月时间(即2009年11月至12月底)责令进一步整改,并加强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人才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材料,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资质许可。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本部门已发放的资质许可证进行全面清查,已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要及时吊销或者撤销其资质许可证。对于外资企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等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严把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检验关。要结合每年的年度验证工作,进一步严格审查人才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对于存在问题、信用不良的暂缓通过年检,予以重点审查,待有关问题整改后,方可通过年检。省人事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的年检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严厉查处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服务跟踪制度、中介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二要以价格欺诈、违规收费、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超范围经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要选择典型案例,集中曝光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综合不同情况采取限制进入中介市场、取消执业资质、清出中介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提高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由行业协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规范会员中介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品牌中介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中介组织的诚信自律和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