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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35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了落实《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352号),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模式,进一步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我委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设区市所在地城市和县级城市。除已列入全国试点的福州市外,2008年全省将再确定城市开展试点。

  二、试点条件

  (一)有经所在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

  (二)有经所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可成为当地行业龙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

  三、申报材料

  (一)所在市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

  (二)所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协调机构及相关文件;

  (三)所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和形象进度材料;

  (四)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报文件,县级城市还应有所在地县(市)经贸局(商务局)申报文件。

  (五)承办企业向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提交的承办报告及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和《承办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四、申报时限

  拟申报开展试点工作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于2008年7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申报有关材料。

  联系人:省经贸委商业处 杨向实、陈为民

  联系电话:87816917、87817354

  附件:承办企业情况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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