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跨县域供水的饮用水源保护也应参照本《意见》精神,遵循上下游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集雨区生态补偿机制,水价中应包含合理的生态补偿成本,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
要充分发挥我市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和办法,引导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互促进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市水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基础上,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的收益逐步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统一安排使用。
(六)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各级科技、环保、统计、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和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定量化的生态补偿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定量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加快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产业合理布局和建设项目环境审批的依据,是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和控制污染总量的前提,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按照要求抓紧实施。要完成当地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建立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保障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能,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政策,统筹安排使用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生态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级发改、环保、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市政园林、规划、水利、农办、农业、林业、统计、海洋与渔业和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生态补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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