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温政发〔2008〕52号)
近几年,我市按照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工作和有关政策措施中,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生态补偿,但实质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精神,尽快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实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加强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有助于解决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 有助于实现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全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依据生态补偿原理,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对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并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