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义务性规范较多,以及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列入国家和省定价听证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事项;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听证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
第三十条 符合行政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广泛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价格听证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和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三十一条 依职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五)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听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