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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

  第十条 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

  (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听证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从其听证员中指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二)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三)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申辩、质证;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证人、鉴定人;

  (六)独立提出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出现无合适听证主持人情形的,可以申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选派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书记员由行政机关从其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听证文书的收发、听证联络等与听证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行政听证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行政听证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可以共同组织听证,也可以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或者指定3至5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组成听证组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听证主持人。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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