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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8年第102号)


  《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八年七月七日

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听证、价格听证、房屋拆迁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听证参加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负责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应当与主持听证活动的人员分离。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听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听证工作;

  (二)负责听证员资格认证;

  (三)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选派听证主持人;

  (四)处理听证投诉;

  (五)其他有关听证职责。

第二章 行政听证参与人

  第八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员、书记员、负责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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