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登封市部分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函
(郑价工函〔2008〕10号)
登封市物价局:
你单位《关于我市执行差别电价有关情况的请示》(登价字[2007]61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补充通知》(豫发改价管〔2007〕1435号)精神,现将登封市部分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经实地调查和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新唐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企业(见附表)已经转产,不再生产《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内的产品,同意执行正常电价。此价格自2008年4月15日起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