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城区河道管理处继续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复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8〕41号)
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
你处《关于办理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费的请示》(郑河处[2007]9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财综[2003]27号及《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处在上级没有新的政策之前继续按郑价费函[2006]23号文件收取临时占道费、挖掘路面修复费、园林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费、园林绿化植物损坏赔偿费等。上级如有新的政策标准,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