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凡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面向社会听取意见。要及时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规范性文件,要视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撤销或废止。各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确定相应管理权限时,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要健全、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制度以及考核与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要向市人大备案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
五、着力加强政风建设
24.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25.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坚决纠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违法排污、浪费资源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杜绝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境)考察访问;严格控制会议和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26.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县(区、市)、各部门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对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竣工剪彩和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类庆典、纪念活动和展销会等,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或出席。对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领导人参加的或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县(区、市)和市本级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签字、开工、竣工仪式,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县(区、市)委和政府名义组织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活动等,按照市委办公厅市厅发〔2007〕14号文件规定,由市委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府领导本人不直接接受邀请。除全局性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可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外;其他会议、活动如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只安排分管领导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