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稳定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要求,为保证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控制连锁反应,现就稳定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省内各炼油企业的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恢复到原有的价格水平。各地凡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民用液化气、天然气销售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并切实做好市场供应工作。同时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民用液化气、天然气价格,变相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