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管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推进城市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现就加强我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语言文字是人类思维、交际的工具和最重要的信息、文化载体,语言文字的应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涉及面很广,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普及和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部门和本行业系统的常规管理中,为改善全市语言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讲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氛围,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二、明确规范标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普通话的汉语拼音以1958年全国人大一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标准,异形词以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标准,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切实抓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三、严格等级标准,大力推广普通话。以党政机关为先导,以新闻媒体为载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学校、新闻传媒、服务行业四大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讲普通话,在主持会议、媒体采访、外事活动等公务活动中自觉使用普通话,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要对干部职工和学校师生讲普通话提出明确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应将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基本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新闻工作者、记者、采编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电信话务员、导游员等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社会用语用字。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必须符合规范汉字要求,不得出现错别字,不得使用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的繁体字。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对出现的不规范用字情况,责任单位要立即改正。要把规范用语用字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