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洛建〔2008〕232号)
各建设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洛阳市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我委多次组织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并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资料,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洛阳市建筑垃圾量计算标准
一、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建筑面积
(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
(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
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9吨。
二、房屋建设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和房屋主体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基础施工产生弃土量计算
1.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
2.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