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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400元。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三种慢性病治疗费用一个年度超过400元以上的,医保基金按90%比例支付。其余15个病种,医疗费用一个年度超过400元以上按80%比例支付。

  (十四)参保患者使用“乙类限制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使用进口甲、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30%、40%,调整为20%、30%;使用进口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个人自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然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三、关于医疗服务管理

  (十五)市直和县、市、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率应控制在20%以内,超过20%以上的结余资金,用于对当年住院或慢性病患者进行二次补助。

  (十六)为逐步统一市直和三区医疗保险政策,颍州、颍泉、颍东三区在2008年底前将参保人员在本城内住院和市外转院、慢性病门诊治疗、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等统一按市直政策、制度执行。2009年起,三区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制定下发辖区有关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文件,统一按市直政策、制度执行。

  (十七)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学校的居民医保宣传资料和报表等工作费用。

  (十八)2008年下半年各县、市、区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建立运行,实现城镇居民住院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医保中心要加强对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的审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十九)要科学设定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严格审批程序和准入标准。根据需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院、药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费用控制指标,推行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坚持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阜阳市医保定点医院、药店考核办法》,定期对“两定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结算和质保金挂钩。从今年开始,对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两定单位”奖励和退出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监察和医保中心要加大对医疗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的查处力度,引导和鼓励定点医院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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