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成年人参保后意外死亡,本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可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000元;本年度已发生医疗费用,但不足5000元的,可补齐至5000元;超过5000元的,不再支付。
成年人参保后意外死亡,本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可一次性支付抚恤金2000元。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增加的西药13种,中成药23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儿童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结算管理。待省儿童用药范围确定后再按新规定执行。
(七)参保城镇居民因被犬、猫等动物抓、咬而需注射狂犬疫苗的,疫苗费用按乙类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八)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结算。
(九)18周岁以上,男60岁、女55周岁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未从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统一为每年6月20日前,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缴费年度待遇享受期。
(十一)参保职工因病在市内、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日床位费最高报销限额由15元调整为25元,低于25元按实际金额结算。
(十二)参保职工因病呈植物人状态,或四肢瘫痪以及患帕金森氏病晚期、恶性肿瘤晚期需支持治疗,且连续住院三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
设立家庭病床由患者或其家属申请,治疗科室提出定期治疗和护理方案,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医保中心审批。医保中心确定一家管理规范的医保定点医院负责家庭病床患者治疗和护理方案的实施。在家庭病床治疗患者所需的诊疗、药品等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按季度结算。
家庭病床的日常治疗和管理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移交。
(十三)参保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依赖性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三期以上、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类风湿、慢性前列腺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股骨头坏死、慢性萎缩性胃炎18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