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阜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社区或街道一次性缴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缴费年度待遇享受期;全日制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生)每年9月20日前在所在学校一次性缴清,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缴费年度待遇享受期。

  (二)城镇居民参保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限额:未成年人10万元;成年人5万元。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按55%比例支付;二级医院医保基金按65%比例支付;一级医院医保基金按70%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基金按75%比例支付。

  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提高2%,累计增加10%后不再提高。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参保后两年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居民,本人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参保人员自行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依赖性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肝硬化、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8种特殊慢性病,由本人申请,并附当年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报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每半年由慢性病医疗专家组鉴定一次,符合条件的患者可确定一家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所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500元以上的,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全年累计支付不超过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四)在校学生参保后发生无责任人或暂无法落实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经有关部门和所在学校认定报医保中心审核后,其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以上的医保基金按50%比例支付。每人每次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