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三大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浙交〔2008〕171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现代交通“三大建设”,确保本届政府交通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厅组建了交通“三大建设”督查组,并印发了督查办法。为明晰工作关系,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浙江省交通厅“三大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好“三大建设”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厅“三大建设”督查组内增设综合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三个督查小组的名称,分别调整为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督查办公室,“督查小组牵头人”调整为“办公室主任”,所任人选不变。
三、撤销厅“六大工程督查办公室”。该办公室领导的职务自然免去,不另行文。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厅“三大建设”重点工作督查制度
一、根据厅党组关于现代交通“三大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安排,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以下简称三局)在征求各市交通局(委)和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年度、半年度和季度的督查计划报厅办公室,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送“三大建设督查组”各办公室,作为督查依据。
二、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建设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港口、大路网、大物流督查办)根据确定的督查计划,分别制定本办公室的季度督查工作安排,通报三局。
三、各督查办可确定由三局选派参加督查的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所依托局的工作联系。
四、三局联系督查工作的领导,根据督查办的督查工作安排,负责与被督查单位的沟通和联络工作,并协调落实督查人员和车辆等相关督查事项。
五、各市交通局(委)应根据督查要求,派员参加辖区内的督查工作,并督促被督查单位(部门)按要求做好包括书面汇报材料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相关领导负责应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