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宣政〔2008〕41号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重点企业,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