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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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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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批霍山县建设项目(除化工、印染、酿造、农药、化学制浆、电镀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下放由霍山县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将“省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逐步委托有监管能力的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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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核准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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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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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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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设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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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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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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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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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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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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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市环保局、霍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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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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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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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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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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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30号文件规定下放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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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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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有粮站(库)的拆除、变卖审批
| 《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过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商业部商储粮字[1987]12号)
| 市粮食局、霍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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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者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粮站(库)的拆除、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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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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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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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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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 市、霍山县政府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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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将部分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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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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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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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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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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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 《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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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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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涉及高速公路许可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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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6〕71号文件规定下放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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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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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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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税务机关批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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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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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市、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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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市、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市、县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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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 市地税局、霍山县地税局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12个试点县(市)地税机关
| 将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下放到12个试点县(市)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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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福利企业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 市、县区局主管地税机关
| 皖政办[2007]82号文件规定,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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