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分为如下五项: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村镇供水、排水、绿化、公共照明、 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村内道路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村内串通新建道路硬化及道路旁的下水道或排水沟渠建设。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1、污水、垃圾处理。中心村建设村庄小型简易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生态净化处理、垃圾集中收集及建垃圾池(箱)。
2、改路。实施村与村、村与组、组与户的道路通达工程建设。
3、改水。村庄饮用水改造,包括引山泉水、建手压井、打深水井、延伸城镇自来水管网和建小型水厂等。
4、改厕改圈改厨。村内新建公共厕所;村庄农户新建或改建三格式无害化、沼气式卫生厕所达20户以上;村庄结合沼气工程建设,改造厨房和猪牛圈,推广省柴节煤炉灶30户以上。
5、立面整饰。对村庄房屋外墙及四周环境进行集中联片统一整修粉饰达20户以上。
(四)乡、村规划编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布点规划和整治建设规划编制补助。
(五)村庄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补助。主要用于村内兴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农民培训学校)、农村信息站、农技大院、党员活动室、中心村村级农民体育活动场所等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的,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其中,属于村庄整治项目的,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说明、项目投资概算、相关图件、在建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报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拟定项目内容和补助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