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日
安庆市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村庄整治,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7〕682号)、《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4〕866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
(一)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镇、省中心建制镇的小城镇建设;
(二)列入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补为主的原则。小城镇建设和村庄整治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主要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投入。
(二)不重复补助的原则。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实效的事项入手,侧重支持村镇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机制。
(五)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小城镇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小城镇镇区内道路、供水、排水、绿化、公共照明、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