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民办幼儿园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补充通知
(浙教办基〔2008〕10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8年3月25日,我厅下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并公布了《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对我省民办幼儿园办学进行了规范。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做好所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针对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审核和发证、换证的衔接工作,现就民办幼儿园换发办学许可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民办幼儿园在换发教育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之前,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的,为其核发《浙江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并同时为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暂不符合《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的民办幼儿园,暂缓为其发证和换证,并依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浙教基〔2008〕70号)的相关要求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