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抓紧上报单位存量住房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7]96号)文件精神,我省自2007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省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各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对尚有待分配住房的单位,要求先完成存量住房分配或出售后再按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发放方案。存量住房出售后的售房款上交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纳入售方单位住房资金,作为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在各单位的住房资金全部用于职工住房补贴支出后,对缺口部分的住房补贴资金省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
为做好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快工作进程,请各单位抓紧提出单位存量住房处置意见(或情况说明),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审核后将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对拟保留的存量住房,要说明保留存量住房的理由、房屋的用途及存量房清单(清单中列明房源地址、建造年份、购入/建造价格、房源面积 、房屋用途);对尚未处置的待售或待分配存量住房,要说明处置方案,并附存量房清单;无存量住房或不保留存量住房的单位,报送单位存量住房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