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检验,规范安全检验。对未进行检验、由生产销售企业代检、未实施上线检测的,实施免费补检;对未实施双检验员签名、人工检验信息记载不全、无上线检测报告的,根据实际业务流程进行补签或补检;检测装备未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持《检验员证》的检验员不足2名的,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辖区内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检验。未取得《检验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检验工作。
(三)查培训,规范驾驶人培训。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参与或举办拖拉机培训学校和培训班、未获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进行培训的,要坚决纠正和取缔。未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未提交培训记录或培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组织补训。未取得教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驾驶人培训工作。
(四)查考试,规范驾驶人考试。对考试记录不完整、考试科目不全、未实施考试员和驾驶人双签名的,组织补考、补签;对考试条件不具备的,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补考,或在辖区内委托有条件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补考。监理机构考试员严禁在拖拉机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否则,取消考试员资格。未取得《考试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
三、明确要求,努力提高变拖专项整治的效果
(一)立即暂停变拖新办业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变拖驾驶人培训、考试(补训、补考除外)业务,在新办准驾机型代码为“G”的拖拉机驾驶证时,要在证件主页上加盖“不准驾驶变拖”的红色条章,只准驾大中型方向盘轮式拖拉机。对继续办理变拖注册登记和外挂转入以及变拖驾驶人考试发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防止变拖套用其它拖拉机牌证或购买假牌假证从事运输作业,在办理拖拉机核(换)发牌证业务时,应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严格查验变拖交强险
办理变拖年检业务,必须严格查验交强险投保情况,留存保险凭证,并将保险相关信息在管理网上及时录入。对已经核发牌证,超过《行业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标准的变拖,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其补充三责险,其交强险及三责险的保险赔付总额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30万元。
(三)切实加大安全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