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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

  三、设置数量和规划目标

  按照设置标准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压缩和重新规划设置:市建城区内不设屠宰厂(场);潍城区现有3个压缩到2个,坊子区现有7个压缩到2个,寒亭区现有10个压缩到2个,高新、滨海开发区各保留1个。按照我市新调整后的行政区划,其他县(市)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确实需要再增设屠宰厂(场)的,经市贸易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再增加1个,但同一地域最多不超过2个。

  按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建立起生猪生产、屠宰加工、市场销售“三位一体”的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屠宰企业资源,压缩数量,提高企业规模和档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步进行淘汰和关闭:年屠宰量1万头以下的;环境条件差、屠宰设备陈旧、简陋,又无更新改造能力的;手工屠宰的;达不到一星级资质等级要求的。今后,凡申请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三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本设置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底前,全市现有定点屠宰企业压缩48%,所有保留企业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资质等级要求,总体设置数量控制在110家之内。

  四、措施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设置工作。根据本规划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对现有定点厂(场)进行一次有效调整,确保定点厂(场)数量控制在规划指标内。

  (二)要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和落实。各级贸易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地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与指导,强化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大型标准化屠宰企业的辐射和龙头带动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业健康发展。加强产、供、销一条龙建设,形成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有机体系。加强肉类品牌建设,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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