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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让群众吃上“放心肉”,逐步实现生猪屠宰厂(场)的统一、合理、规范、有序设置,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潍坊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08-2010年)。

  一、屠宰厂(场)设置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总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屠宰,满足市场供应,确保屠宰加工质量和肉品质量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规划布局要兼顾生猪产区和销区,做到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和消费;屠宰厂(场)要坚持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发展方向,逐步关闭手工屠宰场;对现有屠宰企业进行整合,兼顾城市和乡镇农村,注重屠宰加工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在统一规划布局、严格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在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上,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屠宰厂(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屠宰厂(场)设置标准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及公共场所的活动;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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