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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施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加强宣传,紧密结合近几年来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积极宣传介绍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并对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进行科学分析和正面引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村等基层组织,要在商场、车站、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通过手册、画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条文及相关知识。各地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
  二、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培训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自学、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学习活动。二是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本地本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三是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对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的培训,使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四是市人事局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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