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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5、各治超检测站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联网。

  (二)源头监管。

  1、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2、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贸和质监部门。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4、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5、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实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程监管。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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