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检查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统一标准,共同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治超工作,鼓励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在重要出入口及接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实施卸载或强制卸载,坚决纠正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和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逃缴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0吨以上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