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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合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投入,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三)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四)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部门正常预算和公路养路费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有序开展。

  (五)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组织交通稽查、公路路政等机构开展路面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超限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重点厂矿企业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

  (三)发改、经贸、物价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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