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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认识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确保规划、环保、土地、节能等有关要求在建设领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二、严格执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国办发〔2007〕64号和鄂政办发〔2008〕9号文件就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条件、程序、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要求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统计和监督检查
  全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统计工作,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并及时将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从今年起,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统计归档,逐月上报,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通告。
  四、正确处理加强项目管理与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
  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对于符合新项目开工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坚决杜绝以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为名对投资建设单位“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要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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