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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8〕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
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市部分地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招投标工作实施原则
  (一)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凡属我市地震灾区抢险救灾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确认,可以采取比选或指定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及设备供应商,并立即实施。
  (二)灾后重建项目。由于灾后重建持续时间较长,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需立即实施的学校、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安置住房及水、电、气类基础设施等四类民生项目,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确认,可以采取比选或指定方式确定承包商。
  其他灾后重建项目,需在2008年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指定方式确定。
  二、灾后重建项目范围的确定
  灾后重建项目包括已纳入市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根据项目管辖原则由区(市)县政府及市发改委认定的其他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上述原则执行,非灾后重建项目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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