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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区域内治安防控和交通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分级建设方案,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安装使用公共技术防范设施。
  (一)监控中心分级设置,分级管理,属地处警。根据公安部《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对监控中心分级设置:一级监控中心指市公安局监控中心;二级监控中心指县市区公安局监控中心;三级监控中心指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业务部门(如交警、消防、治安、网监等)监控中心。
  (二)监控范围分类管辖。根据我市治安现状,将城市报警与监控范围按照重点、复杂、一般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实施分级管辖,具体划分由各县市区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类一般为党政首脑机关、重要活动场所、重要警卫目标、金融等重点企业单位、重点卡口、治安问题复杂地段等。二类为街道、交通枢纽、所有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等。三类为偏僻路段、街巷死角、公用电话亭、重要的电视电信插转箱等。
  (三)明确监控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和部位,包括: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四)技术标准必须规范,设备接口必须统一。各县市区制定规划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标准执行。各地制定的总体规划、子方案、工程建设等技术资料,报宜昌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责任与处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对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
  (二)部门和单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违反规定不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安装。因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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