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二○○八年六月)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宜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全面推动城市报警与治安防控、交通监控建设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各级公安机关是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按照本意见规定必须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设计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内容,并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应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报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