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县级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电力部门的价格行为,确保国家、省有关电力价格政策的落实,经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电力价格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
此次县级电力价格检查范围为全省各县级供电局(电业局、供电公司)及有关单位。
检查时限为2007年元月份以来的电力价格执行情况,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及文件依据
此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销售电价执行情况;
(二)对污水处理厂的电价执行情况(依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函[2007]371号文件);
(三)缩小市县电价差政策执行情况(依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5]1724号等文件);
(四)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依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4]1127号文件);
(五)化肥厂享受优惠电价执行情况;
(六)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情况(依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7]1943号等文件);
(七)黄淮四市优惠电价执行情况(依据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7]2101号等文件);
(八)其他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实施方法及时间安排
此次县级电力价格检查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省辖市物价检查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工作。为掌握检查情况,突出重点,省将对商丘、周口、驻马店、信阳黄淮四市每市确定一个县级电力部门进行直接检查,具体单位另行通知。检查期间,省将组织督导组,巡回各地督察指导,确保此次检查取得成效。
检查时间自2008年3月10日开始,至2008年6月底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贯彻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掌握相关电价及收费政策,为开展重点检查和整顿电价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