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应参照潍政发〔2003〕3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从净资产中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确保其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对企业关停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从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补齐。对关停企业退离休职工的医疗费、抚恤人员的抚恤费、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助费、精简下放人员补助等,在企业净资产或存量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关停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的,冲减企业净资产。关停企业属于民营企业的,从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中抵扣一次性支付。具体相关费用的抵扣按市属企业改制政策测算。
(四)项目扶持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及“两高”行业治理过程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投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两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倾斜。
(五)有关收费政策。对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过户费用,按潍企改〔1999〕1号文件精神予以减免,土地、房产过户交易契税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属部分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和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2006〕第97号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对其他过户费用给予减免。用电权、用水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无偿办理。
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在完善用能评估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统筹运用土地、财税及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同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项目和企业,不得提供贷款和土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方案要求,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计划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搬迁和治理工作。对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处罚。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调度,协调解决企业关停、搬迁和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经贸、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规划、地税、环保、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职责为: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的规划、政策与方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组织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淘汰落后产能及“两高”行业治理的规划方案进行评审;负责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协调搬迁企业落户园区的配套建设;监督资金的筹集运用;协调其它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