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考核验收。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确定的事项和要求,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对以上工作程序和步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和细化。
三、奖惩措施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治理工作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处置政策。
1、关停、搬迁企业,企业原址工业用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
2、企业原址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出让价款,扣除按规定计提有关费用后,全部返还给原企业,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及“两高”行业治理。
(二)财税政策。
1、市、县市区两级可从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及超耗能加价、差别电价及按政策返还的土地净收益、地方税收补助资金等多方归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退出机制中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企业就地转产或异地搬迁改造,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符合控制标准的按照企业新上项目增加的地方税收数额,由同级财政第一、第二年给予100%等额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3、企业资产不足以抵顶职工安置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财政筹集解决。
(三)职工安置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手续。
2、列入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及“两高”行业计划的关停企业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的分流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确定。
3、关停企业中,属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经本人申请可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按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也可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同时,对要求上岗的职工,政府可通过就业公共平台采取双向选择方式,提供两次就业机会;对不参加安置的职工,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