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验收纺织专项项目的通知
洛阳、平顶山、鹤壁市发展改委和新乡市工业发展服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纺织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324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已经竣工的纺织专项项目进行验收。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纺织专项竣工验收办法和河南省纺织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请有关市和新乡化纤、神马、洛阳白马及鹤壁朝歌等四家企业认真按照项目验收办法和验收申请表的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顺利完成。请有关市于4月14日以前把纺织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报省发改委分析预测处。
联 系 人: 曾颖雍 秦生丹
联系电话: 0371-69691328 0371-69691139
附件:1、河南省纺织专项竣工验收办法
2、河南省纺织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南省纺织专项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纺织专项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并产生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纺织专项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批准内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纺织专项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验收竣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造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