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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同安区第二批工业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申请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同安区第二批工业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申请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08〕227号)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

  厦国土房〔2008〕198号文悉。经研究,决定对你们报送的2008年同安区第二批工业用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预申请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预申请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持,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承担具体工作。预申请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二、本批项目预申请出让单价不得低于地面价人民币288元/平方米,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15%。

  三、同意你们研究提出的2008年同安区第二批工业用地预申请人资格、投资强度、规划设计等要求,请在预申请出让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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