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通知
(浙工商消〔2008〕1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省工商局推行了《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各地工商机关认真指导经营者自觉践行规范指引,大胆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推进经营者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经营者自律经营的重要意义
推进经营者自律,既是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的需要,同时也是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迫切要求。实践证明,经营者自律意识强,规范经营到位,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收到事半功倍成效。各地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经营者自律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围绕《规范指引》,逐步逐项抓落实,努力把经营者自律工作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重点推进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三项自律经营制度
各地要根据《规范指引》的要求,结合不同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其开展自律规范经营。年内重点推行以下三项自律经营制度:一是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是指经营者对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从而实现退出流通环节的制度。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优势,督促经营者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一级批发商或配送的龙头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的快速发现、准确定性、及时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将退市销毁制度内化成经营者自觉的质量管理需求,逐步建立起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和协议退市相结合的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二是无理由退(换)货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指经营者主动承诺对其出售的商品,当消费者感到不满意、不合适、不喜欢时,接受消费者退货的义务。无理由退货制度属于诚信服务范畴,推行该项制度要充分结合现代经营理念的宣传,推动经营者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水平。省局要求地市级以上城市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县级以下城市(含)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省级以上景区商店、县城中学以上的学校周边商店要列入无理由退货制度推行的范围,各地可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分别制定不同的制度要求,逐步予以推广;三是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商品(食品)信息公示制度是指经营者将涉及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在经营场所内通过广播、布告栏、电子屏、网站等途径公布,供消费者查阅知悉的信息公开制度。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既是制约督促经营者改进管理水平的手段,同时又是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信息来源。检查中发现,有不少经营者执行该项制度流于形式,信息陈旧,更新不及时,公众查阅关注度低。各地工商机关要针对这一现状,重点解决公示的信息针对性不强、公示途径有限、信息指导性差等问题。省局要求地市级以上城市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县级以下城市(含)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都要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上述三项制度,作为今年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务必要精心组织,在年内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