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徐汇、闵行两区街道(镇)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84号)
徐汇区、闵行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使患病困难群众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经研究,决定在你们两个区所属街道(镇)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凡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正式受理辖区居民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的15天内,完成医疗救助审批工作,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试点范围
徐汇、闵行辖区范围内所有街道(镇)。
三、试点时间
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四、试点要求
1、要督促试点街镇按照沪民救发〔2001〕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试点街道(镇)的医疗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优化,严格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