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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徐汇、闵行两区街道(镇)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徐汇、闵行两区街道(镇)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84号)


徐汇区、闵行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使患病困难群众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经研究,决定在你们两个区所属街道(镇)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凡开展医疗救助审批试点工作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正式受理辖区居民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的15天内,完成医疗救助审批工作,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试点范围

  徐汇、闵行辖区范围内所有街道(镇)。

  三、试点时间

  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四、试点要求

  1、要督促试点街镇按照沪民救发〔2001〕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试点街道(镇)的医疗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优化,严格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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