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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昆明市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昆明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市、县两级储备粮规模和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每年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不断强化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结合实际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存储以口粮为主的储备粮,根据商品粮消费人口的变化,适时增加储备粮数量,同时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

  5.2 粮食风险基金

  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经济保障,市财政局要确保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足额安排到位,并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按年度将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到位,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5.3 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这是在粮食供应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5.4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点,由应急地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4.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及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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