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储备粮。应急粮源的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向省局申报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鉴于五华、盘龙两区无粮食库存,其粮食的动用由市粮食局负责)。
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储备粮时由应急地政府决定;如应急地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
4.3.2 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储备粮存储单位下达粮食调拨指令。动用市级储备粮500万千克以下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市政府报告;动用市级储备粮500万至1000万千克以内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市级储备粮1000万千克以上的,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动用。如市级和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需求,由市政府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由于市区是采取四区联动模式,在重大(Ⅱ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备粮的动用,按照市级储备52%、官渡区储备25%、西山区储备23%的比例同时动用。根据应急时的情况,市级和两区储备粮可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拨和安排。
4.4 应急启动
当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向政府请示启动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4.3应急粮源的动用”规定,明确提出动用粮源的种类及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市场价格等。
(2)动用粮食的使用安排:如发运仓库、加工企业、销售门市、销售价格、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动用粮食所产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其他配套措施。
4.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