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应急报告
市发改委及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重大气象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及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确认出现一般(Ⅳ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进入应急状态后半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接到县(市)、区进入应急状态的报告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其处置意见予以回应,相应做好应急准备,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当确认出现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或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并在1小时内上报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 应急粮源
4.2.1 应急时的粮源包括昆明市粮食系统及社会上具有粮油收购、粮油加工和粮油零售能力的企业的所有粮油,以储备粮油为主(市、县两级储备粮油以现行计划为准)。
4.2.2 市级和官渡、西山两区应充实储备库存中的成品粮油,适当增加油脂、大米、面条等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数量,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品种的动态储备,以确保应急初期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4.3 应急粮源的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