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商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环保纠纷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5、有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情况。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汇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2)《XX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XX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
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