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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年度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填报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并分别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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