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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2008)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4、近三年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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