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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一般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设区市在数据上报前,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经过国家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设区市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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